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以及本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本会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或须向本会理事会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本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第四条 本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二)接收境内外大笔捐款;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
(五)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本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本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福建省教育厅及福建省民政厅报告、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本会重大投资活动,包括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超过20万元的投资及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
(六)重大募捐活动;
(七)重大涉外活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八)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根据上报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及民政厅。
第六条 教育厅、民政厅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会开展某些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本会必须报批教育厅、民政厅和相关部门。如开展国际合作和组团出国考察活动,必须首先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会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本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经理事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出。
(二)对本会内部理事会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会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本会秘书长审定后,向本会理事会议报告。
第八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教育厅及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十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相关领导签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7月15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3年7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会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