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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23-07-28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和《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的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为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紧急事宜,会议通知的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时间的限制或者更改已经确定的会议时间。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应有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不同意见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的相关事宜决策时,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理事因故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而又希望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可委托代表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理事会,但需事先声明,并得到理事会的允许。

特殊情况下,如果大部分理事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会议可通过通讯会议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

本办法经2023年7月15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37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