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
(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1)旗山校区基础设施冠名项目;
(2)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项目;
(3)旗山校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冠名项目。
2、学校发展项目
(1)学科建设基金
(2)实验室建设基金
(3)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4)国际与海外交流合作基金
3、学生发展项目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贫困学生助学金
(3)学生大病、重病救助金
(4)社会实践活动基金
(5)学生创新创业基金
4、教师发展项目
(1)教师奖励基金
(2)讲座教授基金
5、校友项目
(1)福大人基金
(2)校友活动基金
6、院系发展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进行项目立项,专款专用。
2. 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 行中协调捐赠方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3.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 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4. 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方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 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5. 对捐赠方的征询、监督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按照分层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依托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八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跨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重大专项基金进行管理。重大专项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确定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原则,审议资助项目及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