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州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条 证书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证书。
第四条 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当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五条 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需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并通过相应的使用工作流程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