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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8-06-0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完善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三名,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2日理事会会议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