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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5-05-1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在福建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登记的非公基金会。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章程》确定。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出席人员有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第四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收入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2. 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个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  指定及非指定用途捐赠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款使用协议等,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等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个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4.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二)基金管理费等的支付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2.基金会资金增值部分的30%可用于基金管理费的开支。

 3.在基金管理费支出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常务副秘书长的开支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

 4.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八条   资金运作
1.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增值。

2. 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非对外投资活动的资金运作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教学、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的改善;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奖励优秀生;

(三)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五)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六)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项目开支。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下可设各类专项子基金,或根据捐赠人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捐赠项目。

第五章 对捐赠单位(个人)的鸣谢办法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欢迎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的鸣谢办法参照《福州大学公布50周年校庆捐赠与鸣谢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经2008年1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