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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5-05-13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福州大学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2. 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个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 指定及非指定用途捐赠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款使用协议等,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等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个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4.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二)基金管理费等的支付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2.基金会资金增值部分的30%可用于基金管理费的开支。

3.在基金管理费支出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常务副秘书长的开支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

4.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四条 资金运作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增值。

2. 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非对外投资活动的资金运作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经2008年1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暂行)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