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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1-01-06浏览次数:

根据福大委〔2010〕36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经讨论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本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活动还必须根据规定向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等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报告。

(一)重大事项决策

在本会工作中,凡涉及本会业务活动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均属重大事项决策,具体来说。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 国家、省民政和教育部门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条例、规定的落实;

3、 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本会章程的贯彻落实;

4、 本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5、 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 本会内设科室和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7、 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8、 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9、 本会重要制度的制订、修订及废除;

10、 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 理事会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是基金会秘书长层级的人事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

(三)重要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对基金会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大额投资项目;

(二)超过基金会年度预算增加的重大项目;

(三)购置不动产;

(四)动用基金会自有资产进行资助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2、财务预算内,未列入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计划调整和改变;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使用;

5、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6、借出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7、一次性动用资金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 )。

二、民主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民主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职权。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校友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秘书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执行措施。秘书处会议由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记录会议内容。秘书处会议的召集、主持人,可根据每次会议议事主题,分别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本会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事项,在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专家教授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的时候,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议事规则

(一)按照学校和本会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抓落实。

四、监督检查

(一)要健全督办制度,本会秘书处干部要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会议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大会等方式向本会员工公布本会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本会全体员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本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由国家、省有关管理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会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未向本会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集体领导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和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附

(一)本会领导班子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本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