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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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8-04-17浏览次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公布“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