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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5-05-1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有“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字样的印章以及基金会理事长的私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办事。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名义对外报送的公文、统计报表等用印,须经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或授权人审核;

(二)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常的转帐、汇款、开户等工作用章,本部门财务人员可先行盖章,后经基金会秘书长统一审核,如审批材料已有基金会秘书长或其他部门领导签字则可直接用印。涉及基金会审计、人事、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须先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方可用印;

(三)基金会秘书长出差时,由其指定一名秘书处人员全权负责用印审核工作;

(四)使用印章均须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但用印均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二)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的用印纪律,如工作需要外带公章时,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外借。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四章 附则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